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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捐宣導
2013/03/15
愛,無限-器官捐贈宣導
  生命的意義不在於長短而在於內涵,近年來器官移植已經成為一種拯救生命的方法,經由醫界的努力,器官移植技術日益進步、手術安全性及成效均已提高。但國內捐贈器官的人數,遠不如等待器官移植的病患人數,據統計目前國內等待器官移植者超過七千人以改善病情,然而捐贈器官的人數,每年只有100多人捐贈,因此只有少數幸運者得以獲得器官捐贈而活命,大部份病人因為等不到器官在等待中抱憾死亡。

  為了減少器官衰竭病人在遺憾中去世,致力器官捐贈觀念的宣導,增進臨床醫護人員及公眾正向的認知,是爭取更多捐贈機會的一大重要關鍵。
 
一、器官捐贈的意義
  所謂的大體器官捐贈就是當一個人不幸腦死時,把自己身上良好的器官或組織,以無償的方式捐贈給器官衰竭急需器官移植的病人,讓他們能夠延續生命,並且能繼續貢獻社會,這是一種大愛的情操,更是尊重生命的行為表現。而活體器官捐贈是一個健康的成年人,願意在不影響自身的健康及生理功能的原則下,捐出自己的一部分器官或組織,提供親屬或配偶作為器官移植。
 
二、器官捐贈的範圍
組織捐贈:人體可供移植的的組織包括骨骼、眼角膜、皮膚、小腸、心瓣膜、血管、氣管、軟骨組織、肌腱、骨髓等。

器官捐贈:目前國內移植成功的器官有心臟、肺臟、腎臟、肝臟、胰臟等器官。移植手術可幫助器官衰竭的病患因他人的器官捐贈而獲得新生命。
 
三、誰可以成為捐贈者
  在醫師判定死亡及腦死的狀況下,得以施行器官捐贈。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中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需合於下列規定之一:
1.本人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 
2.捐贈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者。 
3.捐贈器官之意願,經二位以上醫師書面證明者。 
 符合上述情況之一者,移植醫師始得進行器官摘取。 
 第1項及第2項之書面同意,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提及得填具器官捐贈卡方式為之。
 
四、活體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合於下列規定:
1.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人,並應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
2.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在此所稱之配偶,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 
3.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受第一項須為成年人及第二項移植對象之限制。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肝臟,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書面同意。
4.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對捐贈者予以詳細完整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經評估結果適合捐贈,且在無壓力下及無任何金錢或對價之交易行為,自願捐贈器官,並提經該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肝臟捐贈移植,醫院除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外,並應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審議。
 
五、大體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前述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判定程序為之。此外,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供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
 
六、取得器官捐贈卡方法
1.申請人填寫器官捐贈同意書(點我下載,交本院社工室。)
2.由本院社工室協助登錄資料,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於健保IC卡註記,並依意願寄送器官捐贈卡予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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