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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傷病卡申請方法(含補發)
2013/02/05
 
1.      重大傷病範圍: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包括30

2.   申請程序:
具健保身份之對象經特約醫療院所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時,檢具下列文件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分區業務組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急性腦血管疾病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及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併發症住院者,其重大傷病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後由醫院免其自行負擔費用,免向健保局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1)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2)   特約醫院、診所開立30日內之診斷證明書。(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
(3)   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兒童得以戶口名簿代替)。現場臨櫃申請者,請盡量攜帶健保卡
(4)   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5)   重大傷病診斷為下列病名者,請另檢附相關文件。
A.     慢性腎衰竭須長期透析治療者:須由一位中華民國腎臟醫學會腎臟專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初次申請或領有三個月期限後申請再次評估者須再檢附慢性腎衰竭需定期透析治療患者重大傷病證明申請附表及相關檢查資料。
B.     申請重大傷病第十二類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植物人狀態不可以ISS計算),需註明傷病原因及詳填各創傷部位分數。
C.     申請重大傷病第十三類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需註明造成呼吸衰竭原因、呼吸器使用起迄期限及每日使用時數、短期內可否脫離、無法脫離原因及近一個月以上之每日呼吸治療記錄單影本,若屬「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膽性支付方式試辦計畫」者,請詳填呼吸器依賴患者重大傷病證明申請附表及附二十一天以上之每日呼吸治療記錄單影本(再次申請者,請附近一個月以上之每日呼吸治療記錄單影本)。
D.     小兒麻痺、嬰兒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或病變、早產兒引起之併發症出生滿三個月後及運動神經元疾病引起之殘障者均須檢附殘障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之殘障手冊影本。
E.      塵肺症者請檢附胸部X光片、勞保退休證明或一至三級殘廢給付證明(請洽勞保局給付處辦理)、從事粉塵工作證明(請洽勞保局承保處申請異動資料)。
F.      克隆氏症、慢性潰瘍性結腸炎需另檢附病歷摘要或病歷影本、病理組織報告及內視鏡或X光報告。

 
3.   申請方式:
攜帶文件資料至中央健保局南區分局辦理
台南市公園路96號,電話:06-2245678傳真:06-2244292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12:30/13:30~17:30         一樓「聯合服務中心」中午無休)

4.   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
(1)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規定,並以保險人受理日期為重大傷病證明生效日。
(2)   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保險對象得於下列期限內依規定重新申請。
A.     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上者: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前。
B.     有效期間為一年或六個月者: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前。
C.     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以下者:效期屆滿前七日前。

 
5.   重大傷病證明資料登錄於健保卡:
(1)   除特殊疾病類別(第6類)得由患者選擇是否登錄外,其餘類別之重大傷病證明資料一律登錄於健保卡內,登錄的資料包括重大傷病的疾病代碼、有效期限起、迄日等。
(2)   自94/3/1起不再核發重大傷病證明紙卡(除第6類外),可於就醫時請醫療院所協助更新或請自行至健保分區業務組、聯絡辦公室之公共資訊服務站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讀卡機更新健保卡,如卡證有效期限即將到期者,請於效期屆滿前重新檢具相關資料提出申請,逾期作廢。
(3)   持健保卡至醫療院所看診時,醫療院所讀取健保卡重大傷病註記,必須配合醫師卡才能讀取重大傷病代碼、有效起迄日期,經醫師診斷當次就醫確屬重大傷病或其相關治療,才可以免繳部分負擔費用)

 
6.   重大傷病證明遺失或損壞時如何申請補發
(1)   特殊疾病類別領重大傷病證明紙卡者:於有效期限內如有遺失或損毀,保險對象可填寫「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核定通知函列印(重大傷病證明卡補領)申請書」併隨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分區業務組申請補發,不需再附診斷證明書。遺失補領申請書可至健保分區業務組現場填寫。
(2)   重大傷病證明資料已登錄健保卡者,健保卡遺失或損壞時,請依「健保卡管理須知」規定,填寫「請領健保卡申請表」,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採郵寄辦理者檢附影本)請領健保卡。
 

其他詳細資料: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重大傷病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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