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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2013/02/05
 
1.   申請方式:
(1)   備妥以下資料後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

照片
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身份證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戶口名簿
小於14歲 需檢附戶口名簿影印本
身心障礙證明
已領有身心障障證明/手冊屆期者,檢附身心障證明/手冊影印本
3個月內相關診斷證明書
初次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請先備妥診斷證明書後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領表;診斷證明書必須有醫院正式章。
101年7月10前已領身心障礙手冊:
1.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已領有舊制身心障礙手册未屆期(含未註記效期-永久),但自認原障礙類別有程度改變或有障礙類別增加等情形。
2.新增鑑定類別:領有舊制身心障礙手册屆期,且自行申請新增障礙類別鑑定。
101年7月11日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1.自行申請變更:已領有新制身心障礙證明,但自認原障礙類別有程度改變或障礙類別增加等情形。
2.再次申請:經鑑定未達列等標準者,且逾異議複檢(30日)期限,但自認障礙類別有程度改變或障礙類別增加等情形。
申請異議複檢
◎對鑑定結果提出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三十日內提出請申請人併檢付本府社會局核發最新身心障礙證明及不符通知書影印本乙份。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規定重新鑑定申請以乙次為限,且必須負擔百分之四十之鑑定費用;若異議成立時,則免負擔百分之四十之鑑定費用(申請重新鑑定之費用均不含特殊檢查費,如需其他特殊檢查,其費用由申請人或被鑑定人自行負擔)。
申請到宅鑑定
◎醫院具實開立診斷證明需含下列三者之一:(需備妥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及病歷摘要):
.全身癱瘓無法自行下床
.長期重度昏迷
.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呼吸功能:經積極治療六個月後,仍無改善)

(2)   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後至指定鑑定醫院辦理鑑定流程。
(3)   完成鑑定流程後,由醫院送件至戶籍所在地縣市衛生局辦理審查後,由衛生局送件至社會局辦理核發身心障礙鑑定證明,交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發給申請人。
 
2.   本院鑑定流程:
↓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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