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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2013/02/05
 
1.   依據: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
(2)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2.   申請資格:
(1)   設籍於台南市並實際居住於台南市。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3)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4)   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榮民之家。
同時符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取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3.   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核發標準:
(1)   低收入戶:輕度每月補助4700元,中度以上每月補助8200元
(2)   中低收入戶:輕度每月補助3500元,中度以上每月補助4700元
 
4.   申請方式:
(1)   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所需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如委托他人辦理,應填具委任書,並檢附受托人國民身份證影本。
(2)   申請人或受托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中簽名或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
(3)   申請人及其家屬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由區公所統一造冊函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提供;但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如有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由區公所逕向戶政單位洽詢。
(4)   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盡速辦理調查及核定,將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將核定名冊報送市政府備查。市政府應定期抽查、督導。
 
5.   應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所得證明
(3)   全戶財產證明
(4)   稅籍資料清單
(5)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7)   身心障礙者本人的郵局(或農會)存摺影本
 
6.   其他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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